(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零星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指单项项目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具体指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公有房屋面、天棚、墙、地面、门窗、锁、玻璃、水电设施和线路、室内家具等设施维修;室外道路、地面砖、墙面、水电维修;教工住房屋面、公用设施、水电表以外水电维修等方面的小型维修。
第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经费来源和管理。
1.零星维修项目经费来源于当年年度维修预算资金。
2.后勤(基建)处管理和使用公共零星维修经费;各教学院、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零星维修经费。
第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工作指导原则:减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平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保障等用房及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后勤(基建)处统一负责管理学校公共场所设施零星维修项目,涉及各教学院、部门(单位)使用范围之内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各教学院、部门(单位)管理。原则上由物业管理实体负责零星维修项目的实施。
教室维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学生宿舍维修由所住宿学生归属的教学院负责。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1.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
(1)当年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零星维修项目。
(2)学校领导安排的零星维修项目。
(3)单位或个人报修的零星维修项目。
(4)日常巡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项目。
2.零星维修项目审批程序:
零星维修由维修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列出施工方案和预算,确定物业管理实体或选择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个人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一般从维修管理部门委托施工任务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维修费用预算3000元(含)以内的维修项目由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10000元(含)的维修项目由维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后勤(基建)处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零星维修项目主要耗材的购置与管理。
1、土建维修材料由维修管理部门安排监管人员监督施工方采购。
2、水电等其他维修材料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购置与管理,按《宜春学院后勤物资采购、保管及领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1. 维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加强维修项目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实体或施工责任人管理好施工队伍,做到安全、文明、及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2. 维修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把好现场签证和材料签证关,对于项目重要部位的施工,要现场督促管理。
3.对于项目的隐蔽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项目工作量签证和质量把关,并作好资料收集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4.零星维修完成后,施工方应及时清理干净由维修项目所产生的垃圾。
第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验收:
1.零星维修项目完成后,由施工方填写《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申请表》提出维修项目验收申请,维修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会同施工方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填写好《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表》作为维修项目结算依据。
2.属后勤(基建)处管理的零星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科科长任组长,物业管理科科员、维修项目监管人员为成员组成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小组;属教学院、部门(单位)管理的零星维修项目,由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维修项目监管人员、后勤(基建)处物业管理科人员为成员组成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小组。
3.验收不合格的零星维修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施工方无条件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维修耗材由施工方负责,整改不到位的不能进行项目结算,今后取消该施工方的承接零星维修项目资格。
第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与审核:
1.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后,施工方应在1个星期之内将维修项目送审资料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维修资金预算在1000元(含)以下的送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维修资金预算在1000-10000元(含)送学校审计处登记、抽审。
2.属后勤(基建)处管理的零星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科科长核准同意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核,施工方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签审包括经办人(维修项目监管人)、证明人(物业管理科科长)、后勤(基建)处处长签字,签审后的发票与《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并报学校财务处结账。
3.教学院、部门(单位)管理的零星维修项目,由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核准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施工方按学校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签审包括经办人(维修项目监管人)、证明人(综合科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签审后的发票与《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并报学校财务处结账。
3.零星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的项目结算,其发票还须分管后勤(基建)处校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项目质保期为1年,从维修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因质量而出现问题,施工方负责立即免费返修,直到修好为止。若施工方未按要求进行返修,学校取消其今后承接零星维修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对学生故意损坏公物,学生管理部门须协助查明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由当事人按规定负责赔偿修理费等相关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突发性并易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水、电故障等紧急情况,后勤(基建)处采取特事特办方式,必须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结算资料原件作为付款凭证由财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健全零星维修监督机制。后勤(基建)处作为零星维修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楼栋进行巡查,督促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及时进行零星维修,迅速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后勤(基建)处。
附件:1.《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申请表》
2.《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合同》
宜春学院
2013年11月24日
附件1. 宜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验收申请表
施工单位: | | 项目内容: | | |
项目地点: | | 完工时间: | | |
施工单位 自验结论 | | | ||
盖章(签名): | ||||
年 月 日 | ||||
验收合同 内的主要 清单项目 | | |||
合同外增 加的项目 | | |||
合同内减 少的项目 | | |||
职能部门 意 见 | | 是否同意验收: | ||
(是) | ||||
(否) |
附件2. 宜春学院零星维修合同书
编号:维修字 [201]第号
甲方:
乙方:
经研究决定,同意对进行维修。为保证甲方的维修项目质量,确保维修项目完成和保障施工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及地点:。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3、项目主要内容:(附项目预算清单) 。
4、施工期限: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
5、结算依据: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市场信息价结算。
6、项目款支付: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审计决算,甲方支付100%项目款给乙方。
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学校要求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8、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保质期为1年,自本项目验收之日计起。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进行返工,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