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教工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52发布时间:2016-08-20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教工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将原《宜春学院教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条款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学院2个校区,即校本部(宜春市学府路576号)和北校区(宜春北路128号)。

第二条  根据宜春市有关文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教工住房不得私自上市向社会自由出售。

第三条  学校教工住宿空房作为过渡房仅为稳定教师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调配使用,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原则上不出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工住房归属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住房物业将逐步实施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校房管条例处理日常事务;落实学校有关决定;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过渡房安置和收回,负责住房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住房管理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北校区和原西校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为“校内”),每户只能拥有1处住房(包括个人产权房或过渡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七条 校内教职工个人产权房转让按以下办法处理:拟转让个人产权房的教职工,可以自己物色在校内没有购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进行转让,不能转让给校外人员。住房转让双方必须共同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住房买卖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核准买方为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且未有住房后,住房买卖双方才能进行交易。房屋转让价格、房屋过户手续及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处置,对房屋转让后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房屋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同时,转让了校内个人产权房的教职工将失去向学校申请过渡房的资格。

第八条 学校引进人才的住房,按照学校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产权房过户处置:多子女教职工如履行了公证等手续,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个人产权房过户给指定子女手续;多子女教职工及遗孀去世后,由其子女协议或法院判决指定继承人后,方可办理校内住房过户手续。

第十条 结婚前夫妻双方分别是我校单职工且都有校内住房的,结婚后只能在校内拥有一处住房。

第十一条 离婚教职工个人产权房的处置:

1、单职工:在校内的个人产权房由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过户给非教职工的原配偶,该职工可以向学校申请校内过渡房,但不能在校内继续购买住房。

2、双职工:其中一方居住校内住房,另一方可以向学校申请校内过渡房,也可以在校内购买住房。若双方合好复婚后,双方只享受校内1处住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未经后勤管理处允许,任何人不能私自调换所承租的过渡房,不能以任何形式改变房屋用途,严禁开展与居住无关的经营娱乐等活动,不能堆放影响安全的物品。违反者,学校将强行收回过渡房,否则对过渡房停止水电供应,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校内过渡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严禁抢占校内教工住房(即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入住公房现象),对于私自抢占学校教工住房者,根据所占住房面积,从占房当天开始,按每天每平方米10元累计计算,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由学校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申请校内过渡房的资格。

第十四条  凡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将校内所购住房参照市场评估价格优先退回给学校由后勤管理处和教职工本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费从退还房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教职工装修住房需改变房屋结构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施工方案,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核准后,在基建维修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擅自拆除构件造成房屋损坏、危及房屋整体质量和他人安全的,由装修户主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住户义务

第十六条  住户有责任和义务爱护所住房屋及附属设施,任何人不得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和随意拆除。

第十七条  住户不得擅自利用住房周围空地改建、搭建住房附属房屋、柴棚等。

第十八条  住户应严格执行垃圾装袋,应自觉打扫住房公共场所卫生,保持整洁,严禁在楼梯、过道等公用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  住户之间应邻里和睦,团结互助;上下层住户产生矛盾时,应秉着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双方协商解决。注意防火防盗,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  过渡房管理

第二十条  过渡住房主要安排学校新引进人才暂时租住,租住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引进人才需要过渡房,由人事处书面将需要安排过渡房的新引进人才人员名单通知给后勤管理处,再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入住过渡房实行《租住协议》制度。入住者必须签署协议后方可入住。租房押金和家具押金交后勤管理处,房屋租金、家具租金、水费、物业管理费由计财处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过渡房租金依据住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租住三年以内按每月3/m2标准,租住超过三年按每月12/m2标准进行计算。今后房租标准按市场规律进行调节,若有变化,提前2个月通知住户。

第二十四条  若因建设需要,过渡房需拆除,住户不作为拆迁户安置。

第二十五条  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不得将住房出租、出借(凡非本人居住的均属出租、出借)给他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租用协议,收回所租过渡房,并取消当事人今后再申请校内过渡房的资格。若当事人拒不交回过渡房,学校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从发现当月起按每月50/m2标准计房租,由计财处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个人产权房出租(借)

第二十六条  校内教职工个人产权房出租、出借的界定:凡非本人及父母或子女居住的,均属出租(借)。

第二十七条  校内教职工将个人产权房出租(借),必须在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审核,全面了解承租(借)方的基本情况,杜绝将房屋出租(借)给情况不清、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否则,学校强行停止给出租(借)房供水供电。若发生刑事治安事件,将追究住房出租(借)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租住在校内的校外人员,如有车辆停放在校内,每月每辆收取40元的车位场地费。校外车辆在校内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不收费,停放2—6小时一次收取10元停车费,停放6—12小时一次收取15元停车费,停放12小时一次收取20元停车费。由保卫处代表学校收取费用后交学校计财处。

第六章  个人产权房修缮

第二十九条  校内教职工个人产权房室内设施、设备(含门、窗、锁、玻璃、灯具、开关、插座、室内供电供水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网线、电话线、墙壁、瓷砖、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均由教职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校内教职工个人产权房公用部分(含房顶、外墙、基础、公用楼梯、户外走廊、化粪池、排污沟等)和公用设施(含排污主管道、供水主管道、户外供电线路、消防设备等)维修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承租学校过渡房室内设施、设备受损,非人为损坏的维修由学校承担,属人为损坏的维修由承租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教工宿舍楼,凡上层住户因厨房、厕所防水不到位、装修进出水管及便池故障等引起漏水至下层住户时,由上层住户负责维修;室内公共下水管堵塞时,由整个楼层所涉及的住户共同协商解决,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1.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中央、省、市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的,则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宜春学院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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