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浏览次数:536发布时间:2019-10-11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学校,用于对外经营的各类店面、场馆等资产,不含教学用场馆、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食堂餐饮等教学生活保障用场所。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校办、纪检监察处、宣传部、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组成的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和文件;

  2.对经营性资产的配置方案进行研究决策;

  3.对经营性资产运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做出决定;

  4.研究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学院(部门)占用的资产不得私自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凡利用学校各种资产、资源私自签订合同,出租门面,私设摊位、网点,私自经营和私自收取租金等均属违规行为。

  第五条 组成领导小组的各职能部门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和增值。具体分工如下:  

  校办:负责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关的法律事宜。

宣传部: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公共部分广告的审批。

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

  1.负责对经营性场所建筑物进行维护;

  2.负责为乙方提供水电和外围卫生保障;

  3.负责经营性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4.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乙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卫处:

  1.监督乙方做好安防、消防等工作;

  2.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乙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计划财务处:

  1.负责按合同收取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并出具收缴资金凭条;

  2.根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租赁合同台账,负责统计

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及时向资产与设备管理

处通报,监督合同执行。

  审计处: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界定。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1.负责起草经营性资产的整体经营规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中标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经营合同及消防安全责任状;

  3.负责建立合同台账,监督乙方经营合同的执行,并依据

合同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

  4.督促乙方与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签订水电协议、保洁协议;

  5.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的其他临时性事务;

  6.负责处理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招标采购中心:

  1.负责组织经营性资产的招标工作;

  2.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签订经营合同。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原则上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

  第七条 中标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携带中标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履约保证金交款凭条和租金交款凭条,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承租合同书。合同一式五份: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一份,计财处一份,审计处一份,招标采购中心一份、乙方一份。

  第八条 签订租赁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与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保卫处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并承诺严格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网络、日常维护、税收等费用,按国家、省、学校各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且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租赁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禁止的活动。

  3.不得从事网吧、KTV等有碍学校教学、科研环境的经营项目和侵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项目。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如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和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如需改造墙、窗、门及室内外装修,须事先书面材料征得学校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损坏室内原有的设备设施。应经常进行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并严格执行消防法,消除火灾隐患;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必须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买卖“三无”、散装、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食品或商品,不得经营自制食品。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经营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是否有违反合同的经营行为等。如考核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5分,年度考核结果需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书面告知乙方。为鼓励乙方合法经营,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合同期间得分累积计算,考核总得分在乙方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的下一轮投标中,计入评标总得分。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前3个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必须告知乙方合同即将到期,同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下一轮招标事宜。合同期满前2个月,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新一轮招标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招标采购中心必须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擅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或变相转租的;不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的;不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经营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其他违禁项目的;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

  第十五条 由于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学校与乙方按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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