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程序,提高维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办公及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维修及改建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校园环境建设工程。
第三条 维修工程分为立项维修与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立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是学校维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维修工程的计划、立项、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立项维修,物业管理实体负责零星维修。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与立项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根据学校各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教学院、部门(单位)申报的有关基建、水电等维修或改造项目,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费用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编制维修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维修工程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在组织施工前不再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门(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涉及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有关基建、水电等维修或改造项目,未列入计划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门(单位)应填写“宜春学院维修工程申报表”,写明使用用途及施工内容,并附相关图纸或资料和工程预算等,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教室改造工程和实验室改造工程由教务处审核,防盗设施增设改造工程由保卫处审核,办公用房使用性质或用途变更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维修工程申报表会同使用单位现场勘察论证,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及造价预算,确定为立项维修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维修经费由后勤(基建)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维修经费主要用于维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决算,按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维修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立项的维修工程,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立项工程施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前,如有必要,可将项目论证、规划、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经采购程序委托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代理,代理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立项维修项目必须按照《宜春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相应的采购程序方可实施,1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后勤(基建)处组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学校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和服务项目,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施、监管、验收按《宜春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立项维修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公共设施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基建)处及时与施工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安排施工;涉及各教学院、部门(单位)使用范围之内的且维修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上零星维修工程由各教学院、部门(单位)及时与施工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安排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经费支出。设计方案或建设资金安排确需作出较大变动时,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审批或采购。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维修管理部门安排监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大型工程需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维修管理部门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隐蔽工程,维修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联系单。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立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尽快准备工程验收材料,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要求施工方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修,所造成的返修费用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维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严格执行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五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立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及时整理维修工程相关送审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学校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维修项目审查、核算和结算按《宜春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维修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立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宜春学院维修工程申报表
宜春学院
2013年12月7日
宜春学院维修工程申报表
申报教学院、部门(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施工地点 | | |||
申报理由 (可附页) | | |||
施工内容具体要求完工时间等 (可附相关图纸或资料) | | |||
申报学院单位意见 | (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职能部门意见 | (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实验室改造工程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教室改造工程由教务处审核,防盗设施增设由保卫处审核,办公用房使用性质或用途变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