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及时解决学校引进人才、新入职教职工和无房教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有关人员短期承租居住的住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宜春学院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宜春学院周转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周转房管委会)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分管后勤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工会、计划财务处、保卫处(武装部、综治办)、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及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周转房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后勤校领导兼任。
周转房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周转房管委会职责
1.审核宜春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2.掌握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定期对周转房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宣传解释周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制度;
4.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周转房管委会会议,审批《宜春学院租住周转房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5.对违反宜春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周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2.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
3.随时掌握周转房房源情况,及时向周转房管委会汇报;
4.收集、汇总《宜春学院租住周转房申请表》,及时向周转房管委会汇报提交申请表情况;
5.将《申请表》移交各成员单位审核认定资格;
6.周转房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周转房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管理协调工作;
2.纪委监察处:负责周转房调配管理监督工作;
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章管理学校房产,确保资产不流失;
4.人事处: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工会:认定特殊困难户的申请资格;
6.计划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核定的租住者各项缴费金额,按月在租住者收入中扣缴;
7.保卫处(武装部、综治办):负责周转房安全管理工作;
8.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认定申请人(离退休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9.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负责周转房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条件
1.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在住房没有落实的情况下;
2.除本条第1款以外的,当年新入职教职工、无力购买和承租校外住房并且未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工;
3.申请者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人才房、廉租房、公租房,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4.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有特殊困难(如已领取国家住房补贴但在本市没有购买住房,家里突遇较大灾难的教职工);
5.原则上单身教职工只申请单间周转房。
第九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程序
1.申请人填写《宜春学院租住周转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交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
2.周转房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宜春学院租住周转房申请表》,认定申请人资格;
3.周转房管委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成员单位认定的结果,审批申请人是否符合租住周转房的条件,并将审批结果公示;
4.依据公示结果,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条件及房源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条 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
1.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是否获得批准;
2.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到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签订《宜春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附件2),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周转房钥匙、看房、入住。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租赁周转房:
1.拟申请周转房本人或配偶已在本市区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或申请到了人才房、廉租房或公租房的;
2.周转房管委会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周转房仅限于申请人及随同其共同生活者在协议期内居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给其亲属或他人单独居住。
第十三条 周转房居住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周转房的周转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期满、租期内已购房、申请到了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应主动办理退房手续,及时腾空周转房,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第十五条 如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租住周转房的,应当在租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周转房管理委员会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续租申请获批准者,继续租住周转房,续租期限为一年;租金按租住超过三年的标准计算收缴;续租申请未获批准者,须于租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周转房。
第十六条 调离学校的承租人,调离时应当到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周转房租金
1.承租人必须按规定向学校按月交纳租金。目前周转房租金标准:以周转房的使用面积为基数,原则上租住三年以内按每月4元/ m2标准计算收缴;续租期房租标准为每月6元/ m2计算收缴;未获得续租资格者,第四年按每月10元/ m2标准计算收缴(特殊情况由周转房管委会审定);第五年开始月租金标准,在上年月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每平方递增5元计算收缴,以此类推。
2.承租人为当年新入职人员,免交一年租金。
3.今后房租标准按市场行情进行调节,若有变化,提前2个月通知住户。
第十八条 房屋租金经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核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在承租人本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九条 承租人如需对所承租的周转房进行装修,须提交书面装修要求、方案,由基建维修科审查装修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报后勤管理处备案。装修费及室内设备设施添置、安装等费用承租人自理。
第二十条 退房时,承租人须将周转房恢复原状;装修费及添置设备设施费不得转嫁给学校和其他居住者。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楼道、屋面、外墙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情况,承租人应及时向基建维修科或水电服务中心报修,由基建维修科或水电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需要拆除周转房时,周转房的住户应无条件及时搬离所租周转房,且不享受拆迁户待遇。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区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者,或已申请到廉租房、公租房者,不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或租住的周转房非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所租周转房,并取消承租人今后在校内申请周转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租住的周转房非承租人本人居住(含转租、出借等),从发现当月起按每月50元/m2计算房租,由计财处按月在承租人收入中扣缴。
第二十五条 承租期满未获批准续租周转房教职工,如拒不交回周转房,按第十七条第1款执行外,周转房管委会将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全校范围通报,并取消租住周转房者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周转房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学校所有周转房管理,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执行之日,原租住学校周转房租期已超过三年的教职工,统一按已满三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