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448发布时间:2016-08-20

 


宜春学院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店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和业主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学校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店铺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店铺。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店铺合法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学校店铺的规划、招标方案和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学校店铺租赁合同的起草、审定、签订和承租人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学校店铺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负责督促学校店铺承租人文明经商,督促承租人严格履行合同;负责协调学校店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等工作。

第三条  保卫处协助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店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学校店铺规划

第四条学校店铺的规划目标: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规模适度,竞争有序,便利师生,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协调的服务体系。

第五条学校店铺的规划原则: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相一致;2、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3、与学院发展和上级指示精神相协调;4、符合学院综合治理的要求;5、如与上述原则相违背,学院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学校店铺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网吧、游戏厅、KTV娱乐、麻将厅、明火餐饮、汽车修理和美容、洗车以及有噪声、异味、环境污染等对学生和教学有影响的行业。

第三章  店铺招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店铺招标工作。后勤管理处根据店铺地段、面积等综合因素测算出各店铺的标底(即租金基价),拟定店铺招标方案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招标对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经济实力和诚信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招标时间和合同期限。统一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七月。店铺租赁期为二年。上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招标实施办法。依据《宜春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实施,由后勤管理处依据《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店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店铺承租人是本店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店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火灾者,由公安消防机关或部门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店铺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店铺承租人对店铺在进行装修时,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建筑结构,不得改变公共水、电管线以及设施设备的原有状态。室外装饰、装修应当与学校统一格调相协调。所有店铺承租人在装饰、装修动工前,必须提出书面的装修方案报学校后勤处备案并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店铺承租人必须在店铺内经营,不得占道经营、私自搭建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严禁聚众进行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娱乐和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店铺租赁期间,禁止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店铺承租人应当做到安全使用水电,严谨私自搭接电线和水管,出现偷用水电行为,违犯规定将违约罚款2000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多样电器,由于违规用电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店铺承租人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在店铺租赁期间,店铺承租人对经营项目要进行规范管理,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店铺承租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不得因此影响其他店铺的正常经营,更不能因此影响学校的工作生活秩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各店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各店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

第二十条  各店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店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店铺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店铺内外的一切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将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店铺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或转让,一旦发生擅自转让行为则视承租人违约,学校将终止租赁合同,立即收回所租店铺进行重新招租。

第二十三条店铺租赁期届满后,学校对店铺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校不负责剩余商品、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或收购。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店铺租金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按照应付之款项的1%/日计算),仍不缴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店铺的租赁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催缴,计财处负责收费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出租成经营性店铺。

第二十七条  如遇学校规划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学校将提前三个月通知店铺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减免店铺承租人相应的房租(不计利息),其它费用学校概不负责,店铺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租赁店铺无条件交还学校。

第二十八条 各店铺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店铺管理职能部门对学校店铺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将从店铺租金中提取15%于店铺管理职能部门业务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宜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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