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202发布时间:2016-08-20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学生食堂工作面临市场物价上涨、经营压力骤增的形势,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文件精神,设立我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是指我校通过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进行筹措,用于学生应对食堂因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补贴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基金的运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主要由在校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学校自筹用于发放平抑基金比例为在校学生年学费收入的百分之二至五。

第六条 如果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时,可能导致当年基金与学生实际需要补贴出现资金缺口,学校须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对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 学校成立食堂饭菜平抑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甲乙方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工处、团委、学生会等组成基金监督评价组,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设账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九条  平抑饭菜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第三章 使用与审批

第十条 基金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

第十一条 基金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使用基金平抑以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稳定。

(一)当宜春中心城区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可启用基金,学校按每生每月10—20元的标准给予食堂补贴。并以此为基数,CPI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5元。

(二)当学校食堂主要食品原材料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8%时,即可启用基金,学校按每生每月10—20元的标准给予食堂补贴。并以此为基数,食品原材料价格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2元。

第十二条  在特殊时期(如宜春中心城区人力成本大幅增长)或特殊情况下,经基金领导小组评估认为应当启用时,即可启用基金,补贴额度由基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由学校食堂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确需使用基金的,在核定额度及范围后,上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

(三)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由财务处将资金拨付到学校食堂,贴补食堂稳定膳食主要原材料和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相对固定水平。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的评价

(一)基金监督评价组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基金给学生带来的实惠。

(二)通过使用基金,使学校食堂稳定饭菜价格和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十三条 基金的监督

(一)基金严格实行“申报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基金使用过程中,学校审计部门应进行定期跟踪审计,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账务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

20131019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