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84发布时间:2016-08-20


为加强校园管理,根据宜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1、各部门要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维护秩序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师生、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2、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审美意识、公德意识,形成全校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倡导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风气,积极开展“爱我校园、建我学院“活动。

3、巩固和完善“责任分工、区域包干”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卫生管理办法。校爱卫会总体负责校园文明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4、加强校园内值班巡查工作,各部门要强化办公室、教室、宿舍、实验室、保管室的安全保卫措施。

5、严禁在本部校门口和校园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禁止检垃圾者进入校园。禁止汽车在校园内鸣放喇叭。禁止在校园内进行汽车、摩托车驾驶训练。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吵闹。严禁聚众斗殴、酗酒、赌博和其它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6、全校教职工要群策群力,提高防范意识,对不认识或生疏的人员进入校内住宅,提高警惕,遏制住住宅区内失盗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环境卫生督察

1、校园内道路清扫保洁,做到每日一扫,明沟每周一清,做到地面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果壳、无纸屑、无积水。各院(各部门)卫生责任区要坚持每天有人管、每周一大扫,做到“四无”,即无杂草、无乱石、无垃圾、无积水。生活垃圾每日收集两次转移到中转坑内,两天内运往校外。办公室、实验室、保管室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天花板和四壁无积尘和尘网。厕所坑位、洗手池清洁卫生、无蝇、无蛆、无尿碱。

2、校内所有广告、标语、宣传制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乱涂乱画。校内各经营性场所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时间存放到指定点。严禁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商贩在校内使用一次性快餐盒、塑料食品袋。校园严禁挖地种菜,严禁私养猪、牛、羊、狗、猫、放养鸡、鸭、鹅。

3、校内基建等工程施工必须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安全、文明、符合环保要求,施工机具、物件要摆放整齐,禁止在水泥路面上拌和或存放砂浆、混凝土。施工不得损坏路面、花草、树木、线路、管道。工程竣工后,施工队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垃圾、平整场地。

4、校内住户装修房屋的垃圾应由住户及时清理和清运出院。

三、确保校园美化、绿化

1、校内基本建设要与绿化规划同步实施,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5%。   

2、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不得随意砍伐树木,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绳子、晒衣物、严禁在绿化地上焚烧物品和树叶。

3、凡需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摆摊设点的应提出申请,获许可后,交纳一定的卫生管理费方可进行,并且需要保持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4、校内所有经营户,严禁使用污染性大的灶具,如煤炉等,应按要求使用灶具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合同,超范围经营商品。

5、校内各食堂、饮食部门产生的垃圾,业主应自行负责处理并转运到垃圾场。

6、教工宿舍楼道保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清洁卫生要坚持每周一次清扫制度,从而逐步过渡到物业化管理。

四、落实疾病防范措施

1、开展经常性“除四害、保健康”活动,每年进行二次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行动。

2、搞好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饮用水质和食品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经营单位要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严禁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变质食品。

3、认真抓好疫苗接种工作,杜绝甲、乙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五、严格用水用电管理

1、全校师生应提高节约意识,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严禁窃水、窃电行为,对经营性用水用电户秉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水电费按《宜春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严禁单位、个人私自表外接水、接电,随意板动、损害开关、闸阀等水电设备。实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害气体、污水、烟火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环保排放的管理规定。

六、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处罚细则

第一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每次罚款10元。

2、乱倒垃圾、污水、剩菜等每次罚款50元。

3、在校内挖地种菜,挖蚯蚓等行为者罚款20元。

4、在公共场所、通道堆放杂物,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等,除责令改正外,并处罚款50元。

5、在校内道路上搅拌或存放砂浆、混凝土等建筑用材未及时清理干净的,除责令清理干净外,并处罚款100元。

6、在校内进行房屋装修,不及时清理装修垃圾者,罚款100元。

7、在校园内放养鸡、鸭、鹅、猫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200元。

8、使用一次性快餐盒和塑料食品袋者,每次处罚款100元。

第二条 违反花卉树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1、未经主管校长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砍伐树木直径在5公分以下的,每棵罚款200元;直径5公分以上的,每棵罚款500元,损坏名贵树木和花卉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3倍价格的罚款。

2、在校内攀摘花木,故意践踏草地者,罚款50元,并按损坏草坪每平方米赔偿100元。

3、在树木上钉钉子、拉铁丝晒衣物,罚款50元。

4、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内各建筑物、树木上悬挂广告条幅,悬挂灯箱广告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处罚款100元。

第三条 校内各经营户违反食品卫生、疾病防治管理,违反合同,超范围经营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1、各商店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罚款500元。

2、各食品经营户员工,无健康证和健康不合格的,除补办健康证和辞退健康不合格者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3、各经营性店面,垃圾未袋装化,而随意倾倒放置者每次罚款100元。

4、食品饮食经营户及校内各商店出售变质食品或不卫生食品的,除收缴变质食品或不卫生食品外,并处罚款5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凡违反合同或不按合同规定经营范围经营商品者,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屡劝不改者,每次罚款500元。

6、校内各经营场所必须实行门前“三包”,各种检查“三包”不达标者,每次罚款500元。

7、各经营户,在经营场所使用污染环境的灶具如煤、炭炉等,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屡劝不听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 违反房地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1、在校园内擅自建房(棚)、私砌围墙和加房接屋的,除责令其拆除或没收其建筑物外,并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2、出租(转让)只有部分产权住房的,除立即收回住房并没收出租所得外,还应处以出租额3倍的罚款。

3、调整住房的住户,30天内交出原套房的,或10天内不交出原单间的,除按规定收缴房租外,并处以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4、拆除住房固定装修项目的,除没收拆除材料,收取恢复原样工时费外,并处罚款500元。

5、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原住房内活动性装修项目的,除应恢复住房的原貌外,并处罚款500元。

6、装修房屋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处以罚款100元。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1、不按规定地点、栏目而随便张贴公告、通知、海报、广告、宣传标语者,除责令清除干净外并处罚款30元。

2、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自行车者,罚款10元。

3、在校门口和校园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者,除没收物品外,并处罚款100元。

4、各种机动车在校门口和校内主干道上随意停靠、停放,堵塞交通者,罚款200元。   

5、损坏学校公共设施,门窗、桌、凳、玻璃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并处罚款50元。

6、在学校操场练骑摩托、学开汽车者,罚款200元。

7、在校园内打鸟或路灯者,除没收工具外,并处罚款200元。

七、为保障本规定顺利实施,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督促检查机构负责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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