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047发布时间:2016-08-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充分认识学校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意义。采购节能产品可以降低学校能源费用开支,节省学校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上公布的节能产品清单。 

三、节能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四、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2、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3、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学校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五、学校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具体实施要求。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制作环节。对节能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适当放宽相关资格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的,要根据不同类别节能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标办法中增设节能产品评审因素。

2、在政府评标环节中,充分考虑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3、合同履约环节。严格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节能产品的企业,财政采购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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